第一章 招標公告
中鐵十一局集團西安建設有限公司子長市張家溝片區地下綜合管網改造項目經理部(電力排管)招標公告
招標編號:CR1102-JC-2025-147-1
1.招標條件
1.1 中鐵十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物資設備集中采購管理中心第二分中心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結合各項目實際施工需要,現對中鐵十一局集團西安建設有限公司子長市張家溝片區地下綜合管網改造項目經理部施工所需的物資組織集中招標采購。建設資金已落實,本次招標物資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
1.2 此次招標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第613號令);
(3)《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號);
(4)《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
(5)《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中國鐵建運管〔2021〕27號);
2.項目概況與招標內容
2.1項目概況
子長市張家溝片區地下綜合管網改造項目位于陜西省延安市子長市張家溝。本項目的建設規模: 項目包含城市道路4條。
張家溝路:路線全長217m,南北走向,北起迎賓路,南至橫十三路。修筑起點樁號 K0+028.978,修筑終點樁號 K0+245.939。
支二十四路:路線全長458m,東西走向,西起迎賓路,東至河濱路,修筑起點樁號 K0+50.943,東至河濱路,修筑終點樁號 BK0+508.983。支二十四路中線分兩段布置第一段為迎賓路-汽車站段,施工樁號范圍 K0+50.943-K0+427.294;第二段為汽車站-河濱路段,施工樁號范圍BK0+427.294-BK0+508.983(其中K0+427.294=BK0+427.294)。
支路一:路線全長102m,支南北走向,北起支二十四路,修筑起點樁號 K0+009,南至無名路,修筑終點樁號 K0+111.982。
支路二:路線全長80m,南北走向,北起河濱路,南至支二十四路,本次道路修筑范圍路線總長約 99.702m,實際修筑長度 79.811(扣除河濱路、支二十四路路口范圍)。
2.2 招標物資具體規格和數量詳見附件1。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本次招標各包件要求投標人須具備的資格條件如下:
3.1 DLPG-01包件
(1)營業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招標物資生產或供應經驗的生產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2)生產能力:生產廠年生產供應能力要滿足招標人包件的總需求數量,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3)財務能力:投標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有依法納稅的良好記錄),須提供投標人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中連續兩年經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審計報告或其他財務相關報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資產負債表三張表),期間注冊的新公司須提供成立后的財務報表;投標人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具備投標包件履約的資金保障能力;
(4)質量保證能力:投標物資質量符合或高于國家現行標準;投標物資須具檢測機構出具的近兩年投標物資全指標的形式檢測報告壹份;
(5)供貨業績:須提供投標人近兩年投標物資在同類工程項目或國內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供貨業績證明壹份(須提供合同復印件及對應的發票(至少提供一張發票),注冊不滿一年的新公司(投標物資生產商或其銷售公司)投標不受業績限制;
(6)履約信用:投標人近2年(2023年12月至今)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投標期內沒有被處以責令停業、暫停投標、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等;不在招標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限制投標的處罰期內;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內未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投標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國鐵建合作方警示名錄》范圍內。
(7)其他要求:
①投標人如是代理商,須提供生產商出具的授權函(原件)或投標物資生產廠銷售代理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投標物資合法來源的材料,生產商不得與其銷售公司共同參與同一包件的投標,生產商不得與其所授權的代理商共同參與同一包件的投標,生產商或代理商具備提供延伸服務的能力,具備跨地域的供應、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本次招標接受代理商投標。
③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以上投標人或母公司、全資子公司不得參與同一包件投標。
④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開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稅13%【專用】發票。
⑤投標單位注冊時間距招標公告發布時間不得低于3個月。
3.2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2)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4)為本招標項目提供過設計、編制技術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詢服務;
(5)為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或者與本工程項目的相關監理人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6)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7)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9)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0)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