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2025-2026年管道修復器(哈夫節)采購(第二次)答疑
2025-2026年管道修復器(哈夫節)采購(第二次)答疑
一 、關于"業績要求"中"使用單位"范圍(對應條款: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4.1項)
條款內容:
"投標人自2024年01月01日起至投標截止日止(以合同簽訂時 間為準)具有1個向使用單位供貨的滿足下列要求的本次采購類似規格的供貨業績"。
請求:
請明確"使用單位"包括全國范圍內水務行業或其他領域的使用單位,并提供書面澄清。
答:該條款中"使用單位”是指合同簽訂的甲方。
理由:
一、“使用單位” 的表述符合招標文件通用規范,無歧義。
招標文件中 “使用單位” 的表述是行業通用術語,默認指向采購標的實際使用主體,而非特指招標人自身或其下屬單位。
二、質疑中 “特指招標人” 的假設無任何依據
招標文件未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 “使用單位” 僅限招標人及其下屬單位,該假設是投標人單方面的不當解讀,并非條款本身的含義。
三、條款未違反《招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
該條款未設置不合理限制,所有具備對應要求的潛在投標人都可參與,未排斥合法潛在投標人。
所謂 “變相指定供應商” 的指控無事實支撐,《招標投標法》禁止的是 “不合理限制”,而基于與使用單位簽訂產品規格的業績要求是保障采購質量的必要條件,屬于合理門檻。
四、投標人請求擴大范圍無法律與邏輯依據
本次采購標的是針對我司的規格產品,其“使用單位” 所對應的產品場景、技術要求與本次采購可能存在差異,相關業績無法證明投標人對本次采購標的的履約適配性。
隨意擴大 “使用單位”,可能引入不具備對應能力的投標人,損害采購項目的質量與效率。
二、關于”品牌商標非轉讓"要求(對應條款:第三章評標辦法前附表"企業實力"評分項)
條款內容:
"投標人提供的產品廠家具有獨立自有、非轉讓且被市場認可的 本項目貨物產品品牌商標,得6分"。
請求:
刪除"非轉讓"要求,修改為"具有合法有效的產品品牌商標"。
答:按照招標文件執行。
理由:
一、“非轉讓” 要求與《商標法》規定無沖突,未否定合法商標轉讓效力。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明確商標轉讓受法律保護的核心前提,是轉讓行為不導致混淆或損害公共利益,而本條款的 “非轉讓” 限制并非否定商標轉讓的合法性,而是基于招標項目對品牌穩定性的特定需求。從商標轉讓的實踐要求來看,轉讓過程中可能存在因主體變更導致的商品來源混淆、質量標準不統一等風險,例如含有地名或企業名稱的商標轉讓可能引發公眾對產品產地、關聯主體的誤認。本項目要求 “非轉讓” 商標,本質是通過排除權利變更風險,確保品牌與產品質量的長期一致性,與《商標法》第七條 “商標使用人應對商品質量負責” 的立法精神完全契合,絕非對合法轉讓行為的否定。
二、“非轉讓” 要求與合同履行直接相關,屬于合理商務條件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的是 “與招標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 的條件,而本條款的 “非轉讓” 限制恰恰是基于項目對品牌價值與履約能力的核心需求。因此,該要求并非脫離實際的不合理限制,而是保障項目質量、降低履約風險的必要條件。
三、“非轉讓” 要求未限制市場競爭,符合公平公正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