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翠亨新區橫門西水道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融合發展EOD項目產業類第三方檢測及監測
中山翠亨新區橫門西水道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融合發展EOD項目產業類第三方檢測及監測
答疑及澄清文件
各潛在投標人:
中山行遠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中山西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對中山翠亨新區橫門西水道生態環境治理與產業融合發展EOD項目產業類第三方檢測及監測(項目編號:XYGL202510GKZ011)進行公開招標,現就潛在投標人提出的問題,作如下答復及澄清:
一、答疑部分
(1)尊敬的
招標人:中山西灣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我司作為該項目的聯合體投標的牽頭方,在仔細研究招標文件后,對招標文件第32頁“技術商務評分表”內的人員、業績條款認定理解存在疑慮,特此提請招標人澄清。為確保招標的公平、公正以及充分競爭性,現陳述我司理解與建議如下:
1、第8點擬投入人員情況條款中關于技術人員職稱的要求,若擬投入人員中已通過2024年職稱評審,且公示期間無任何異議,是否可以提供公示文件及公示通過截圖作為該招標文件職稱要求的證明材料?
2、第9點業績情況條款中“投標人單獨完成業績”的認定理解存在疑慮,對于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業績,若合同中明確體現了聯合體【牽頭方/成員方】的名稱,且其在該業績中承擔了與本次招標內容相對應的核心工作(檢測或監測),并提供相應的(檢測或監測)報告予以證明,是否可被視為滿足“投標人單獨完成"的業績要求?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這從法律上確立了聯合體作為“一個投標人”的單一主體地位。相關法規聯合體作為一個整體在法律上被視為一個“投標人"。聯合體各方在業績中分工協作、共擔責任,共同履行合同。因此,聯合體業績理應被視為該“投標人”(即聯合體整體)的業績,若不予認可具有排他性的嫌疑。 以上懇請,盼予明確。非常感謝!
答復:
1、如果2024年職稱評審通過,則可以提供公示文件及公示通過截圖作為本招標文件職稱要求的證明材料。
2、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