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陽市污水處理廠(一期)設備更新提效工程項目招標公告
南陽市污水處理廠(一期)設備更新提效工程項目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南陽市污水處理廠(一期)設備更新提效工程項目已由南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宛發改審批〔2024〕133號文批準建設,項目統一代碼:2406-411300-04-03-356280,建設資金來自上級資金、地方政府配套或建設單位自籌,招標人為南陽市城市管理局,項目出資比例為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項目編號:N4113011301001553,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進行評標、定標。本次招標采用全流程電子輔助招投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項目名稱:南陽市污水處理廠(一期)設備更新提效工程項目
2.2工程地點:南陽市污水處理廠,招標人指定地點。
2.3項目概況:南陽市污水處理廠(一期),本次設備更新主要內容包括:
(1)一期細格柵曝氣沉砂池設備更新,一期初次沉淀池設備更新,一期生物池及污泥回流泵房設備更新,一期二沉池及配水排泥池設備更新,深度處理D型濾池工藝改造,一期鼓風機房設備更新,一期加藥間設備更新,一期廠區管路閘閥設備更新。
(2)一期電氣、儀表、自控、變壓器及配電柜等設備更新,一期處理單元除臭以及一期智慧化升級改造等配套工程。
2.4招標范圍:
2.4.1第1標段:本項目EPC總承包
2.4.1.1設計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施工圖設計,提交設計成果、匯總資料、配合、組織并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等會議,并根據審查、會審等結論做必要調整、修改、補充等所有相關工作,及在施工期間提供相關技術服務等;
2.4.1.2設備采購招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工程設備以及與建安施工相關的工藝設備等所有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和技術指導,專業設備技術標準須獲得招標人同意后方可采購;
2.4.1.3施工招標范圍: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調試、試驗、試運行,配合施工手續的辦理,施工協調,負責項目的工程保險等項目管理和相關技術與服務工作,直至竣工驗收、整體移交、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修復和保修工作。
2.4.2第2標段:本項目 EPC 總承包施工期及缺陷責任期的全過程監理
簽訂監理合同之日起至所有工程保修期結束且辦妥竣工驗收、竣工備案止,包括本工程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收尾期等。
2.5 質量要求:
第1標段:
設計:符合規范、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
施工:達到國家現行驗收規范合格標準;
第2標段:監理:符合規范、有關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要求;
2.6 標段劃分:本項目共劃分二個標段
第1標段:本項目EPC總承包
第2標段:全過程監理服務
2.7計劃工期/服務期
第1標段:計劃工期:240 日歷天(含設計工期)
第2標段:服務期:包括本工程的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工程驗收、缺陷責任期階段等全過程監理服務;
2.8項目總投資預估算價約9731.94 萬元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第1標段:
3.1.1 投標人須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提供有效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如投標人為聯合體,聯合體各方均應滿足本條件);
3.1.2 資質要求:
設計資質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中承擔相應設計任務的成員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設計市政行業(排水工程)專業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市政行業甲級資質或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資質證書處于有效期內),并在人員、設備、資金、技術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設計能力;
施工資質要求:(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投標人中承擔相應施工任務的成員滿足以下條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及以上資質或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1.3人員要求:
a.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具有市政工程專業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含臨時)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提供無在建承諾書,并有勞動合同和本企業2025年1月以來任意3個月為其繳納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
b.投標人擬派設計負責人具備公用設備工程師(給水排水)資格或給水排水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職稱,并有勞動合同和本企業2025年1月以來任意3個月為其繳納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
c.施工負責人的資格要求:具有市政工程專業或機電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含臨時)注冊證書和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且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提供無在建承諾書,并有勞動合同和本企業2025年1月以來任意3個月為其繳納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
d.投標人擬派總承包項目經理和施工負責人可以為同一人。
注:上述a、b、c、d 項資質要求投標人可同時具備,也可為聯合體具備即可。
3.1.4 財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