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桑植雷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生產承包招標公告
桑植雷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生產承包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桑植雷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生產承包項目建設資金來源企業自籌,項目出資比例為100%。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采購項目名稱:桑植雷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生產承包;
2.2采購項目編號:STJT-2025-123
2.3項目建設地點: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縣瑞塔鋪鎮甘溪村;
2.4項目概況
桑植縣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位于桑植縣城東部,距縣城直線距約 10km,距張家界市區 45km,行政區劃屬桑植縣瑞塔鋪鎮甘溪村所轄。礦區面積0.1919km2,采礦權范圍內保有資源量 2740.7萬噸,開采深度+460m 至+618m,開采礦種為建筑石料用灰巖。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2.5最高限價:12.51元/噸(固定含稅單價)包含但不限于招標范圍約定的所有內容,年處理量暫定200萬噸/年,風險范圍內單價不予調整。招標人不保證中標后的實際需求量,最終處理量按實際結算為準。
2.6服務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簽(具體開工日期以招標人簽發的開工通知為準,合同每履約一年,經招標人考核合格,可續簽合同,如考核不合格,招標人出具書面限期整改意見,投標人限期內未完成整改,不再續簽合同;具體生產規模根據項目要求進行調整,投標人綜合考慮(投標人不得以服務期內結算總量與生產規模總量有較大出入為由向招標人提出變更、索 賠、補償等任何方式的費用要求)。
2.7招標范圍:
按照《桑植雷鳴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桑植縣甘溪礦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采礦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有關設計、管理制度開展以下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礦區建筑骨料生產過程中采礦區域清表、土方剝離、首采平臺建設、穿孔、爆破、解小、挖裝、運輸及工業廣場區域生產線(含機制砂)石料加工及成品裝車等承包,負責所在地相關協調工作,確保安全生產有序進行。招標人根據采礦權核定量和實際銷售情況調整產量及生產計劃,以實際銷售量結算費用。具體內容詳見招標文件及附件。招標人根據實際銷售情況調整產量及生產計劃,以實際銷售量結算費用。具體施工及生產范圍如下。
(1)爆破(含鉆孔):礦權開采范圍內石方爆破服務(含鉆孔),包括但不限于礦山爆破開采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購買、配送、清退回庫、儲存;爆破施工方案的設計以及相關手續的審批;布孔、鉆孔、裝藥、連線、填塞、起爆。爆后檢查、安全確認、盲炮處理及現場安全監管。施工過程的安全防護措施、爆破作業(含鉆孔)、現場警戒、爆破警戒、采場警戒、底根處理、修整鉆孔等。
(2)原石挖裝:包括但不限于石料二次解小(粒徑不大于40cm)、挖裝、剝離,剝離物挖裝,首采平臺建設、平臺平整,采區及采區周邊排水溝、沉淀池及截水溝維護及清理,工作幫及最終邊坡坡面傘巖和浮石清理,車擋修建及礦區內排險等。
(3)礦區內運輸:礦權開采范圍內各開采平臺至破碎機投料口的礦石運輸及其礦區相關的臨時道路清表排土運輸工作、工廣區域至礦山排土場的尾泥鏟裝運輸、各平臺平整及擋墻修建用料運輸。包括但不限于礦區礦石運輸主干道、支路、臨時道路使用期維護、清表剝離的排土運輸;礦區內采區(含運礦道路)、 加工區、工業廣場以及出礦道路等的環保降塵;運輸、加工等區域內警示標識維護;運輸設備存放和檢修場所的建設、維護等;礦石運輸主干道、支路、臨時道路改擴建及日常維護;礦石運輸主干道、支路、臨時道路的排水溝及附屬給排水管路的維護;運輸區域內及周邊的綠化澆水。
(4)原礦石破碎加工:原礦石破碎、加工、污水處理及與工作內容相關的所有輔助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加工生產線、料倉及附屬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所有配備件更換;保證生產工房完好;生產、辦公用水電設施(含礦內變電所、配電間等)日常運行及維修保養;生產區域降塵及排水;生產作業場所保潔及倉倒料;尾泥鏟裝;加工區域內及周邊的綠化養護。具體工作標準應符合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環評、水保、安全、職業衛生健康、節能等方案或批復文件及現行技術標準規范文件相關規定。
(5)負責項目的鏟車裝車。中標方須輔助砂石銷售的裝車任務。
(6)負責棄土堆棚廢料裝車轉運。
(7)負責生產區部分產品脹庫倒料工作,放料機、生產區及地廊區域的灑落料清理,并清理下料口堵塞,及配合其他生產故障的排除等;投標人應配備一臺裝載機在料庫隨時調配,及時將料堆推至下料口。
(8)負責維修和施工和保產過程中造成周邊建筑(包含但不限于青苗及地上附屬物)的損失。
(9)投標人的計劃、統計、生產調度、安全管理和質量控制納入招標人的控制管理體系,配合招標人進行與施工相關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標準化、綠色礦山建設與申報等工作。
2.8質量要求:
1、原礦石加工質量
(1)產品質量指標:加工產出的建筑用骨料及機制砂須符合以下國家標準,且滿足招標人銷售及客戶需求:
(2)機制砂:符合《建設用砂》(GB/T14684-2022)Ⅱ 類及以上標準,其中顆粒級配、石粉含量(3%~10%)、泥塊含量(≤1.0%)、壓碎指標(≤25%)等關鍵指標須每批次檢測合格;
(3)碎石:符合《建設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Ⅱ 類及以上標準,顆粒級配、針片狀顆粒含量(≤15%)、壓碎指標(≤20%)、泥塊含量(≤0.5%)等指標須達標;
(4)產品規格須根據招標人月度生產計劃調整(如 0~5mm、5~10mm、10~20mm、20~31.5mm 等),調整響應時間不超過48小時,且不得因規格調整降低產品質量。
(5)加工過程管控:加工生產線(含破碎機、篩分設備、選粉系統等)須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完好率100%;易損件(如破碎機襯板、篩分網等)更換須及時,且更換后設備運行參數(如產能、粒度控制)須符合設計要求;若因加工工藝或設備問題導致產品質量不合格,須無償返工處理,且承擔由此產生的滯銷損失(滯銷部分按招標人定價標準由中標人收購)。
2、除塵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HJ2026-2013)規范要求。
2.9保修要求:按國務院2000年第279號令和合同約定保修。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投標人資質要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企業法人,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
(2)具備住建主管部門頒發有效的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或具有礦山工程資質管理制度改革后頒發礦山工程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
(3)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2 投標人業績要求:
投標人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以來,至少承擔過1個單項合同額不少于1200萬元或年生產能力不低于120萬噸的非煤礦山同類業績,包含“開采、運輸、加工等。”
注:附相對應合同關鍵頁(項目名稱頁、合同簽章頁、服務內容頁(含開采、運輸、加工等)、項目規模頁等關鍵信息頁)及合同結算發票的影印件或掃描件,合同文件不能體現礦山生產規模的,則須補充其他證明資料(如采礦許可證、技術協議、加蓋合同甲方或業主單位印章的證明文件等);
3.3項目經理資格要求:投標人擬委任項目經理須具備礦業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具備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且目前未在其他項目上任職或雖在其他項目上任職但本項目中標后能夠從該項目撤離;
3.4項目經理業績要求:/
3.5擬投入項目的設備及其他人員最低資格要求(承諾制):
(1)設備:露天潛孔鉆車(須配備空壓機)≥1臺,斗容量為3.0m3的挖掘機≥2臺,額定載重量32t的自卸汽車進行運輸作業,工作臺數≥5輛,備用臺數≥1輛。
(2)機械操作人員:挖掘機操作人員≥2人,運輸車操作人員≥7人,需具有持對應準駕的《機動車駕駛證》《建設機械施工作業操作證》等證件,且在有效期內。
(3)爆破操作人員:具備爆破工作所需的爆破員、保管員、安全員至少各1人,所有人員 必須持證上崗,且證件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