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基坑監測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容城縣改革發展局以《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7號)、《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8號)、《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9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中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基坑監測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建設內容: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本項目新建綜合管廊約3.56公里:管廊采用雙艙矩形斷面,局部頂管采用圓形斷面。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結構工程,同時配套電氣、自控、通風、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屬設施。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本項目建設規模為城市次干路,設計速度40km/h,紅線寬度為26m/28m/30m,雙向四車道,長約3.5292km。建設內容包括道路工程、橋梁工程、交通工程等。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給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熱力工程及管線遷改工程等。
建設地點:位于雄安新區容城縣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東至津海大街。
2.2最高投標限價:
本項目最高投標限價為178.2萬元。
2.3服務期限:
本次監測服務期為從基坑開挖之日起,至合同范圍內需監測基坑全部回填完成并經驗收合格之日止。
2.4招標范圍:
基坑監測服務內容包括周邊地表位移監測、深層土體位移監測、坡頂水平及豎向位移監測、地下水位觀測,以及人工巡視、測點埋設、基準點的設置和保護,以及為滿足現場應急搶險或其他意外情況出現時的監測和觀測要求等工作,并根據以上監測服務內容出具相應的監測報告等。
2.5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投標人須滿足以下三種資質中任一要求:
①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格有效的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
②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且具備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專業甲級資質;
③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且具備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專業范圍應包括工程測量)。
(2)業績最低要求:近五年(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具有1個合同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基坑監測業績。
(3)項目負責人最低要求:1名,具備巖土工程或工程測量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