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京大學鼓樓校區文物建筑日常維修工程(2025年度第二期)競爭性磋商二次公告
項目概況
南京大學鼓樓校區文物建筑日常維修工程(2025年度第二期) 采購項目的潛在供應商應在南京市建鄴區云龍山路89號龍湖時代上城1棟29樓獲取采購文件,并于2025年09月25日 10點00分(北京時間)前提交響應文件。
一、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編號:JCG2502240
項目名稱:南京大學鼓樓校區文物建筑日常維修工程(2025年度第二期)
采購方式:競爭性磋商
預算金額:80.000000 萬元(人民幣)
最高限價(如有):80.000000 萬元(人民幣)
采購需求:
本次采購為發生在《南京大學鼓樓校區重要歷史建筑保護暫行辦法》(南字發(2014)9號)所劃定的文物建筑內、根據《南京大學基本建設處日常維修工程管理暫行辦法》應由基本建設處負責的、單項預算金額未達到30萬元的房屋修繕、維保、局部改造及裝飾,樓宇第一級配電柜(箱)內進線總開關下樁頭(不含總開關下樁頭)往下的電力、照明設施設備(不含電表)及線路的維修、改造、安裝,樓宇進戶水表(不含水表)或未安裝進戶水表樓宇的進戶總閥(不含總閥)往后的供水設備設施及管線(不含消防)的維修、改造、安裝樓宇(含屋面)雨污水出戶管(不含出戶管)前端包括立管在內的雨污水收集設備設施及管道的疏通、維修、改造、安裝,非玻璃門的維修、改造、安裝,建筑屋面、非幕墻外立面的局部修繕,建筑梁柱等構件局部加固等工程。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簽訂起至一年止或合同期內已通過竣工驗收的日常維修工程任務量累計達到項目預算的95%且不超過項目預算,則合同終止。
本項目( 不接受 )聯合體投標。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響應人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提供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2024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至少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第三方專業機構蓋章和注冊會計師簽字頁復印件并加蓋供應商公章)或提供響應截止時間前半年內任一月的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復印件加蓋響應人公章,或投標截止時間前半年內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復印件加蓋響應人公章,成立不滿一年的無須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書面聲明加蓋響應人公章);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提供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半年內(至少一個月)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加蓋響應人公章(提供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繳納證明或銀行代扣證明的復印件加蓋響應人公章,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免繳或遲繳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加蓋響應人公章));
(5)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提供參加本次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加蓋響應人公章);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拒絕下述供應商參加本次采購活動:(符合并提供加蓋響應人公章的承諾書原件)
(1)供應商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2)凡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測、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本項目的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