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李家沱污水處理廠職工食堂食材定點采購答疑補遺
李家沱污水處理廠職工食堂食材定點采購答疑補遺
答疑
質疑1:比選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第 1.4.1 項 “業績要求” 明確規定:“若合同無法體現合同金額,須提供業主證明材料”。我方對此存在疑問:當投標業績合同文件中確實無法體現合同金額時,除業主證明材料外,提供與該合同對應的、能證明合同實際金額的發票(需標注合同編號、采購內容等可追溯信息),是否可作為有效的合同金額證明材料?還是必須嚴格僅以業主證明材料作為唯一有效證明依據?
答1:合同實際金額的發票可以作為業績佐證材料證明合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