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周寧縣城區污水提質增效及污水處理廠、管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運營一體化)補充通知(一)公告
周寧縣城區污水提質增效及污水處理廠、管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運營一體化)
答疑及補充通知
(一)
各投標人:
招標人(招標代理單位)對“周寧縣城區污水提質增效及污水處理廠、管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運營一體化)”的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及修改、補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部分
問1:關于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3.6中“投標人自愿組成聯合體的應由負責承擔施工任務的一方為牽頭人”。對此資格條件,我方認為存在不合理限制,可能排斥潛在投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沼標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一體化模式強調各個環節的一體化協同,牽頭人的核心作用在于統籌項目全流程管理,而具備此能力的主體不僅限于施工方。部分以設計為核心優勢的企業同樣能有效承擔牽頭職責。該條款將牽頭人身份唯一限定為施工方,客觀上排除了其他類型潛在投標人以聯合體形式參與競爭的權利,不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答:根據《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建〔2024〕20號)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2024年版)》,招標人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不存在投標人所述的情形,請按招標文件執行。
問2:關于招標公告3.投標人資格要求3.10其他資格要求:
(1)承擔運營任務的投標人擬派出擔任本招標項目的運營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要求:1人,應具備合格有效的給排水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職稱”。對此限定條件,我方認為存在不合理設置,本項目為污水提質增效及污水處理廠、管網工程建設項目,運營項目負責人只設置排水相關專業,存在限制環境保護、水污染治理等相關專業人員嫌疑。
答:本項目為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運營階段的核心任務涉及污水處理工藝、設備維護、水質監測等,這些工作與給排水專業密切相關。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第一節 評標辦法前附表”“2.2.4
(6)其他因素評分標準”中明確“給排水相關專業包含:給排水、建筑水電、建筑環境與設備、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等字眼”。同理,“給排水相關專業包含:給排水、建筑水電、建筑環境與設備、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等字眼”適用于“承擔運營任務的投標人擬派出擔任本招標項目的運營項目負責人的資格要求:1人,應具備合格有效的給排水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工程師職稱”的資格要求。
問3:關于第三章評標辦法第一節評標辦法前附表2.2.4
(6)其他因素評分運維單位業績(30分):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運營方)自的該項目招標文件。對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關于“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運營方)擬派出的項目運營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要求的設定,我方認為存在不合理限制,特提出以下質疑及修改建議,懇請貴方予以審議: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電工作業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均屬于特種作業范疇,其操作證的持有是保障項目安全運營的基本要求。
評分條件中要求項目運營特種作業人員持有相關操作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的規定,并非不合理限制。
在項目運營過程中,電工作業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是常見的特種作業內容,涉及設備維護、故障處理、設施改造等關鍵環節。若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關操作證,可能因操作不規范或缺乏專業知識而導致安全事故,影響項目正常運行。
評分條件的設定旨在確保投標人擬派出的特種作業人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資質,從而保障項目運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獲取渠道公開透明,任何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均可通過培訓和考核獲得相關證書。該評分條件并未對特定企業或人員設置排他性限制,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此項為評分項,并不是投標人所述的“資質要求設定”,評分項分值分布合理,旨在全面評估投標人在特種作業人員配置方面的能力。
③我方作為潛在投標人,經深入研究貴方發布的招標文件,現對“評分辦法”中第
(1)項關于“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吸污凈化車”的評分規則提出以下核心質疑及修改建議
答:①關于“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疑問,詳見本通知“問5”答復。
②關于“吸污凈化車”:吸污凈化車是環保項目運營中的重要設備,其功能(吸污沖洗及泥水分離系統)直接關系到項目的運營效率和環保效果。要求投標人為本項目投入吸污凈化車,能夠確保項目運營過程中具備必要的設備支持,提升運營質量。該評分條件的設定旨在評估投標人在設備配置方面的投入和能力,確保項目運營的順利實施。
吸污凈化車作為通用設備,市場上具備該設備的企業數量較多,且該設備并非為特定企業量身定做。因此,該評分條件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情況。評分項分值設置合理,符合評分標準的公平性和競爭性。
問11:招標文件第2.2.4
(6)項“其他因素評分標準”中第1條運維單位業績的附注要求1的內容“1)工程總承包合同上應能體現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投標人名稱,否則其業績不計。”
答:工程總承包合同是證明投標人業績的核心文件,要求工程總承包合同上體現投標人名稱,是為了確保業績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若合同上無法體現投標人名稱,則無法確認投標人在項目中的實際參與情況,可能導致虛假業績或關聯業績的濫用。該要求符合行業慣例,且有助于保障評標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問12:招標文件第2.2.4
(6)項“其他因素評分標準”中第1條運維單位業績的附注要求1的內容“3)其他要求:僅限“工程總承包+”類項目,且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運營方)需負責施工和運營任務。”和“
(2)提供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如果是以聯合體方式完成的,只計為聯合體牽頭人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不作為聯合體其他成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聯合體各成員在項目中的角色和職責應明確劃分。聯合體牽頭人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其業績更能反映聯合體的綜合能力。要求聯合體業績僅計為牽頭人業績,符合法律法規對聯合體責任劃分的規定。本項目的復雜性和規模要求投標人具備較強的綜合能力和管理經驗。聯合體牽頭人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其業績能夠更準確地反映聯合體的實際能力和經驗。該要求旨在確保聯合體具備承擔本項目的能力,避免因聯合體其他成員能力不足而影響項目實施。
問13:評標辦法其他因素評分標準條款均為注冊地泉州的某家環保公司予以設置,省內僅該企業可獲得滿分,結合價格分評分辦法,該企業無論獨立投標人或與任何公司組成聯合體均為中標概率最大,其他省內長期運營此類項目的企業與其分值都有較大差距,無法保證項目投標公平性及競爭性,此情況是否涉及量身定制。
答:評分標準的設置基于項目實際需求,并未針對特定企業設置排他性條件。若貴方認為評分標準存在不合理之處,可提供具體依據,我方將進行進一步核查并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原則,確保項目投標的公平性和競爭性。若發現評分標準存在問題,將及時進行調整。
問1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中:獨立投標人(或聯合體運營方)自前強制要求自有車輛,對中小企業或跨區域投標人構成不合理負擔。大型吸污凈化車單價較高(通常數十萬元至百萬級別),非所有運維單位均需長期配備此類特定型號車輛。改為中標后承諾配備(如合同條款明確車輛規格、服務期限及考核標準),既能確保實際服務需求,又給予投標人合理采購/租賃緩沖期,降低資金占用壓力。
③可驗證性存疑與實際操作脫節:采購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僅能證明車輛曾經購置,無法確保車輛在服務期內持續可用(如車輛可能已轉售、報廢或調配至其他項目)。實際運維中,更有效的監管應是通過服務期內的履約檢查(如定期核查設備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臺賬)來保障工具到位,而非投標時靜態證明。
答:詳見本通知“問10”中第③點的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