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勘察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已由 容城縣改革發展局 以 《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1號)、《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2號)、《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3號) 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_已落實,招標人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中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勘察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項目建設地點
位于雄安新區容城縣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東至津海大街。
2.2項目概況
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和平路規劃為城市次干路,道路長度3.573km。本項目新建綜合管廊約3.715km,采用雙艙矩形斷面(2.4+3.05)m×3.3m。建設內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結構工程,同時配套電氣、自控、通風、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屬設施。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新建道路約3.573km,規劃為城市次干路,設計速度40km/h,紅線寬度為26m/28m/30m,雙向四車道;新建橋梁2座,1#橋長55m,2#橋23m。建設內容包括綜合道路工程、橋梁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內容包括供熱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給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及管線遷改工程等。
2.3本次招標項目最高限價為1716860.00元。
2.4招標范圍
包括但不限于滿足本工程建設需要的初勘、詳勘、補勘、測量、地質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內試驗、編制地質勘測報告、三維傾斜攝影等發包人要求的全部內容。
2.5服務要求:
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等國家、省及相關行業現行的規范和標準,結合設計具體技術要求,提供滿足設計要求的各類計算參數,合格。
2.6勘察服務期限
勘察服務期限從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止,合同簽訂后30日內提供滿足發包人要求及設計要求的成果文件。
2.7
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a.工程勘察綜合甲級資質;或b.同時具有工程勘察巖土工程專業甲級資質和工程勘察工程測量專業甲級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
(3)項目負責人最低要求:具備國家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注冊證書,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須提供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網頁截圖證明其注冊單位為投標人)。須提供近半年內任1個月投標人為其繳納社保的證明材料。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l.投標人在近三年內(從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勘察質量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m.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n.投標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