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京杭運河呂城國控斷面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EPC)招標公告
京杭運河呂城國控斷面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EPC)招標公告(資格后審、評定分離)
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京杭運河呂城國控斷面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EPC)已由 丹陽市經濟發展局以丹經發行【2024】26號批準建設,招標人為丹陽市呂城鎮人民政府,建設資金自籌。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述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2.1.1 建設地點:丹陽市呂城鎮;
2.1.2 建設規模:涵蓋向陽河、永豐河、永濟河、西戰備河、東戰備河等共13條河道,總治理長度28.3km。建設濱岸生態緩沖帶長度48.0km,濱岸挺水植物面積72060m2,陸域緩沖區長度20.6km,陸域植物面積115100m2,栽植沉水植物面積186060m2,栽植浮葉植物面積3300m2,恢復生境(生態魚巢)71處,建設深潭淺灘1800m2,恢復底棲動物8250kg,恢復肉食性魚類1240kg,建設涵養塘型表流濕地面積89290m2,恢復濕地沉水植物68120m2,恢復濕地浮葉植物710m2,建設濕地増氧曝氣系統15 套,建設濕地生態魚巢13 處。(具體以施工圖為準)。
2.1.3 招標控制價(暫定):4595.95萬元(其中設計費154.7萬元,建安工程費4441.25萬元)。
2.1.4 總工期要求:270日歷天, 設計工期:30日歷天, 施工工期:240日歷天。
2.1.5 質量要求:
(1)設計要求的質量標準:符合國家和地方設計技術規范、標準及規程要求,所有設計使用材料必須達到本項目發包人要求的要求。
(2)施工要求的質量標準: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地方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以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合格標準。
2.2 招標范圍:
包括本項目的設計方案深化、施工圖設計、工程建設的所有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安裝及調試、工程施工、完工驗收、工程管護、竣工驗收、移交、備案、技術服務等。
2.2.1設計內容包含: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圖報審以及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規模的調整及各種變更均屬本設計范圍,所有的設計費用包含在此次報價中(包括但不限于概預算編制等費用);
2.2.2施工內容:京杭運河呂城國控斷面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與項目相關的所有施工內容(包括施工過程中發現的涉及影響水環境相關不可預見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項目施工及協調、手續的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合格、編制竣工圖文件、質量保修期內保修等為本項目工程總承包服務的全部工作內容。(以圖審單位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或者經行業專家評審合格的施工圖紙為準)
2.2.3采購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項目建設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設備及工器具購置等采購(含供貨、運輸、裝卸、保管、安裝、調試及運行、相關各類技術培訓服務、質保期的維修保養等全部內容;承包人必須執行現行技術規范標準,向發包人提供合格產品)
2.2.4 其他內容包含但不限于:發包人要求中需建設的內容。
3.投標人資格要求
3.1 投標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1) 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2) 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3) 企業沒有因詐騙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4) 企業的資質及等級要求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A、設計資質: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甲級或環境工程專項設計(水污染防治工程或污染修復工程)乙級及以上資質;
B、施工資質:環保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且具備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注: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要求具體詳見3.7。
3.2投標人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①環境、環保、水利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②注冊環保工程師或③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市政或水利水電專業)(若聯合體投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牽頭人單位人員)
注: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2025年5月,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前一個月,不包含當月)投標人為其繳納的社保繳費證明,如提供建造師需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4)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 6 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解鎖手續,或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執業范圍之內。
3.3項目管理機構:
3.3.1設計負責人應當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①環境、環保、水利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②注冊環保工程師(若聯合體投標的,設計負責人應為設計單位人員);
注: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2025年5月,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前一個月,不包含當月)投標人為其繳納的社保繳費證明。
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設計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設計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3.3.2施工負責人應當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①環境、環保、水利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②注冊環保工程師或③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證書(市政或水利水電專業)(若聯合體投標的,施工負責人應為牽頭人單位人員,施工負責人可由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兼任)
注:提供社保機構出具的近一個月(2025年5月,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前一個月,不包含當月)投標人為其繳納的社保繳費證明,如提供建造師需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證)。
且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施工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上任職。
(3)施工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5年的。
(4)施工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施工負責人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 6 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施工負責人解鎖手續,或施工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
3.4投標人應具備其他要求,類似業績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施工業績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擔過單項合同金額≥2500萬元的類似水環境治理類項目或水生態保護修復類項目的施工項目業績。(注:類似工程單項合同金額以合同所載合同金額為準;業績有效期以交(竣)工驗收證明的落款日期為準。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發包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直接發包證明)、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稱、各相關單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證明為同一工程,且時間順序符合建設工程實際。若以上材料無法證明業績是否滿足要求,需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必須為參加本次投標聯合體牽頭人承擔過的施工業績。)
2.工程總承包業績: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擔過單項合同金額≥2500萬元的類似水環境治理類項目或水生態保護修復類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業績。(注:類似工程單項合同金額以合同所載合同金額為準;業績有效期以交(竣)工驗收證明的落款日期為準。需提供中標通知書(或者發包人出具的加蓋單位公章的直接發包證明)、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稱、各相關單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證明為同一工程,且時間順序符合建設工程實際。若以上材料無法證明業績是否滿足要求,需補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必須為參加本次投標聯合體牽頭人承擔過的工程總承包。)
3.5投標人不得出現如下行為:
3.5.1自2023年 7 月 18日以來(近2年),投標人和擬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沒有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騙取中標、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受到建設等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3.5.2自2024年 7 月 18日以來(近1年),投標人沒有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 (不含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多投多中后放棄) 、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3.5.2自2025年 4 月 18 日以來(近3個月),投標人沒有因拖欠工人工資被招標項目所在地省、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3.6投標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 (單位) ;
(2)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投標人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全過程工程咨詢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或者與前述單位有利害關系的關聯單位;
(3)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單位;
(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5)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6)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在“信用中國”網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7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家數不超過2家,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聯合體各方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義務;
(2)聯合體各成員單位應當具備與聯合體協議中約定的分工相適應的資質和能力;
(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投標;
(4)必須指定施工單位為聯合體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