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東?h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項目施工-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
招標公告
1、招標條件
東?h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項目業主)的 東?h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項目(項目名稱)已由 東發改復[2022]72號文 (批文名稱及編號)批準建設,建設資金來源于自籌資金 ,現已落實。東?h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項目施工-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標段名稱)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江蘇偉業房地產土地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具體負責本工程的招標事宜。
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標段名稱: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項目施工-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
2.2 標段編號:3207222207260002009001;
2.3 工程地點: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
2.4 工程規模:本次實施的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污水工程是東海縣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達標區市政污水管網方案編制中的一段,本段道路長約 1060m;
2.5工期要求:90日歷天,計劃開竣工日期2025年6月18日-2025年9月16日(具體開工時間以業主的書面開工令為準);
2.6 質量要求:執行國家現行驗收標準,等級為合格;
2.7 最高投標限價:6002085.02元,最高投標限價已經過財政部門評審,請投標人合理報價。投標報價高于最高投標限價的作無效標處理;
2.8 本工程招標范圍為:本工程為東?h城鎮污水提質增效道路雨污分流項目施工-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施工地點為:幸福北路(富國路~石安河)。具體內容詳見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3、投標人資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資格后審方式,以下條件屬于資格審查合格條件:
3.1 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3.2 具有企業基本戶開戶許可證或企業基本存款賬戶信息證明;
3.3 投標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并取得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4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二級注冊建造師及以上資格,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
3.5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擬派項目負責人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2)擬派項目負責人是非變更后無在建工程,或是變更后無在建工程(必須原合同工期已滿且變更備案之日已滿6個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開工、且已辦理了項目負責人解鎖手續,或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但該在建工程與本次招標的工程屬于同一工程項目、同一項目批文、同一施工地點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情況且總的工程規模在項目負責人執業范圍之內。注: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3)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授權委托代理人。
(4)項目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記錄;或者有行賄犯罪行為記錄,但自記錄之日起已超過 5 年的。
3.6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3.7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項目管理人,以及為本招標項目提供招標代理、設計服務模�
(3)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代建人、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參股的;
(4)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5)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6)處于被責令停業、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以及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被暫停且在暫停期內;
(7)因拖欠工人工資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被有關部門限制在招標項目所在地承接工程;
(8)投標人近3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且被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賄犯罪記錄且自記錄之日起未超過5年的。
3.8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1)關于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本工程執行【2023】11 號文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電子證照啟用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標準,舊版電子證照同時廢止。
(2)本工程執行“江蘇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連云港市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通報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監督主管部門限制準入的投標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參加本次投標。
(3)本工程招標工作遵照蘇建建管[2013]508號文、蘇建招函[2017]12號文。
投標企業(超過 3 年)、法定代表人(超過 5 年)及項目負責人(超過 5 年)無行賄犯罪記錄、項目負責人無在建工程、絕不出借掛靠資質等采用信用承諾方式由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詳見招標文件“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4)本工程執行蘇建招辦【2022】2號文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當日,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結果均不處于不合格狀態的。
(5)投標單位擬報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必須為本單位正式職工,提供至少包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由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納證明(加蓋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等證明材料,如是退休人員需提供單位有效的聘用合同及退休證明。本工程投標人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必須親自參與所投項目的開標、評標答疑、異議投訴及標后實施過程。
本工程執行蘇建建管【2017】236號文、蘇建建管【2016】214號、蘇建函建管【2022】387號文及相關問題解釋的規定,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工程,招標投標時,除項目負責人外,其他現場人員不再要求明確;施工合同歸集(配備)時,項目負責人隨招投標系統自動導入施工合同歸集(配備)系統,其他關鍵崗位人員需在企業已注冊(或歸集(配備))的人員庫中勾選后自動生成。(重要提醒:投標人請慎重考慮項目部關鍵崗位人員的安排,確保施工合同按時歸集(配備),否則產生的后果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