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區)監理 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 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區) (項目名稱) 已由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改革發展局 、 河北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河北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 (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名稱)以 《關于開展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區)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發(前期)〔 2024 〕 117 號)、《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區)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 2025 〕 23 號)、《關于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區)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函》(雄安環字〔 2025 〕 5 號)、 《關于 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區) 初步設計(概算)的批復》(雄安改發投資〔2025〕 29 號) 批準建設 ,項目業主為
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建設資金來自 新區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中國雄安集團生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為 河北宏信招標有限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白洋淀濕地生態綜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區) 監理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 2.1 項目建設地點: 本項目位于安新縣境內,處于白洋淀淀內、唐河入淀口濕地東北側。
2.2 工程主要建設內容包括: 對白洋淀濕地進行生態綜合治理,主要包括清雜、植物收割、水流通道疏浚、臺田溝壕整治、堤埝拆除、水生態修復工程等 。
2.3 招標范圍: 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不包含數字化模型(BIM、 CIM ))的監理服務工作 。
2.4 項目工期: 項目的工期為 20 個月,計劃開工時間為 2025 年 4 月 30 日,計劃完工時間為 2026 年 12 月 30 日,具體開工日期以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養護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驗收之日起 12 個月。
2.5 監理服務期限: 施工準備階段至 養護期 結束 。
2.6 質量標準: 合格。
2.7本項目的標段劃分: 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2. 8 本項目合同估算價: 約 145 萬元。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 同時滿足下列 ①、②兩項要求:
①具有下列 a 、 b 、 c 三項中任一資質:
a. 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綜合資質;
b. 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監理水利水電工程專業丙級及以上資質或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甲級資質;
c. 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丙級及以上資質。
②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丙級及以上資質。
( 2 ) 業績最低要求: / 。
(3)總監理工程師最低要求 :
同時滿足下列 ①至⑤項要求: ① 擬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具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 資格證書或 注冊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 證書 或注冊監理工程師(港口與航道工程) 證書,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② 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③ 近 2 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提供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驗收報告的,以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驗收時間為準)具有一個水環境(水體、水域)綜合治理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水環境(水體、水域)生態治理工程項目(含清淤施工內容)或清淤、疏浚類工程監理從業業績(以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代表、或專業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員等身份參與或負責);
④ 在工程建設領域無不良信用記錄;
⑤ 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4)信譽要求:
① 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 本項目對近 3 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 本項目對近 2 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 本項目對近 3 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 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