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東港片區開成路主變電所至書房變電站段綜合管廊工程答疑補遺文件
東港片區開成路主變電所至書房變電站段綜合管廊工程招標答疑及補遺文件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東港片區開成路主變電所至書房變電站段綜合管廊工程”公開招標項目答疑及補遺發布。本答疑及補遺文件是在招標文件的基礎上作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相關內容與原招標文件不一致時,一律以本答疑及補遺文件內容為準。
答疑部分
問題一:根據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發布的《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完善市外建設工程企業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11/t20241107_13779334.html)中“
四、監督管理: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渝建管〔2022〕129號)及有關規定開展動態監督檢查。市外企業承攬業務所在區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加強企業入渝后的日常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企業在本轄區承攬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而《重慶市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和市外企業入渝信息動態監管規則》(渝建管〔2022〕129號)(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20220524_10745893.html)中“第五章 動態監管檢查結果處理:第十六條 對于結果為不合格的企業給予1個月整改期。整改期內,對本市企業,屏蔽受檢資質信息,不得申請受檢資質的升級、不得以受檢資質承攬新的工程業務,且不得重組、合并、分立受檢資質。對市外入渝企業,屏蔽入渝信息,企業可繼續實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攬的工程業務,但不得在渝承攬新的工程業務,不得注銷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與整改和在渝已承攬的工程業務無關的事項。”以及渝建管〔2024〕160號(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409/t20240903_13586270.html)、渝建管〔2023〕131號(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20230628_12103315.html)、渝建管〔2023〕212號(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10/t20231007_12400715.html)、渝建管〔2023〕9號(詳見網址: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301/t20230120_11530637.html)等等,非常明確“未入渝報送或者屏蔽入渝報送或者注銷入渝報送的市外企業就是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暫停在渝承攬新業務且在有效期內情形之一”。再者,根據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標準招標文件(全流程電子招標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 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5、投標截止日投標資格情況 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被重慶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在渝承攬新業務且在暫停期內。”以及《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標準招標文件(全流程電子招標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標文件格式
五、資格審查部分
(七)承諾1、我公司投標截止日投標資格情況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5)被重慶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在渝承攬新業務且在暫停期內。”明確約定投標人絕對不能存在“
(5)被重慶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在渝承攬新業務且在暫停期內。”之情形。請問本項目會按照相關文件嚴格執行嗎?會堅定對提供“虛假承諾”說“不”嗎?假如提供“虛假不實承諾”參與了投標又不是前三名,評標專家、業主、監督又沒及時發現,又該怎么處理呢?尊敬的業主請問你們又認為哪些情況屬于“被重慶市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暫停在渝承攬新業務且在暫停期內”之情形”呢?
回答:本項目招標文件嚴格按照《重慶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標準招標文件(全流程電子招標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編制,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 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2.投標截止日投標資格情況已明確投標人自行承諾(格式見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