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日益嚴峻的環境保護形勢,適應國家相關環保要求和政策,更好地控制石油煉制項目污染物排放,環保部聯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15年4月發布了《GB31570—2015》,取代了我國石油煉制類項目污染物排放通常執行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新標準實施之前,我國石油煉制企業污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一級或二級標準。根據表1,《GB31570—2015》現有企業的COD、氨氮、TOC等主要指標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新污染源二級指標,氨氮嚴于新污染源一級指標,同時增加了總磷、總氮和總釩的控制要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表5中石油煉制工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在1.0~2.5m3/t原油,而《GB31570—2015》要求加工單位原(料)油基準排水量為0.5m3/t原油;新標準要求“若加工噸原油實際排水量超過限值,須按污染物加工噸原油基準排水量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標準排放濃度(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擴大了石油煉制工業廢水的范圍,在《GB31570—2015》之前,石油煉制項目工業廢水主要包括工藝廢水、生活污水、化學制水排水、沖洗水及其他排污水,循環排污水一般是作為清凈下水排放;廠區雨水經閘門控制系統分為初期雨水和中后期雨水,即污染雨水和達標排放雨水,前者經廢水系統處理達標后排放,后者直接排放。《GB31570—2015》擴大了石油煉制工業廢水的范圍,把循環水排污水納入工業廢水。同時明確了污染雨水的范圍,規定石油煉制工業生產裝置區徑流的污染物濃度超過本標準排放限值的雨水包含在石油煉制工業廢水中。具體聯系污水寶或參見http://www.bnynw.com更多相關技術文檔。
石油煉制過程中重金屬污染物的主要來源為原油和催化劑,常見的有Ni、Cu、V、Pb、Zn、As、Hg、Cr等,其最終主要通過廢水排放。《GB31570—2015》對廢水排放的Pb、Ni、As、V、Hg有標準限值要求,但無Cu、Cr、Zn等的要求;而在驗收監測過程中發現,這些因子通常都能檢出,尤其是Cr(總鉻和六價鉻),美國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其也有控制要求[9]。另外,《GB31570—2015》要求的廢水石油類間接排放限值為20mg/L,這高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二級標準的10mg/L;由于間接排放廢水通常會進入園區或市政污水處理場進一步處理,本文不認為石油類的間接排放限值放寬了標準要求,但須關注其后續處理及排放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