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第四條和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排污費征收核定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03]64號有關)規定,餐飲業水污染物排放須知如下:
1.排污者每月的污染當量數=噸水污染當量數×核定的排水量;
2.排污者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核定;
3.綜合性經營單位,按經營類別計征,無法區分各經營類別排水量的,按其中排污量最高的類別核定;
4.排污者所屬類別由環保部門按排污特征核定;
5.餐飲業排污者具備下列條件(1)或(2)的,其排污量按80%核定,具備條件(3)的,其排污量協會認可的油水分離設施正常進行油水分離及收集或者委托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治理專業運按90%核定;同時具備條件(1)和(2)規定的,排污量按60%核定,同時具備條件(1)和(3)規定的,排污量按70%核定:
(1)配備國家環保產業營單位承包式處置的;
(2)泔水廢渣配備微生物有機垃圾處理裝置自行處置的;
(3)泔水廢渣委托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治理專業運營單位承包式治理的。
6.排放污水以生活污水為主的小型工業企業,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和規范化排污口,不具備采樣和測流條件的,按第二類執行。
7.營業面積小于15平方米的排污者,不論其排水量大小,其排污量固定按每月50個污染當量數核定,不執行本公告的其它規定。
8.排污者有污水處理設施且具有規范化排污口,具備采樣和測流條件的,其污染物排污量可按實測計算。
餐飲廢水應經隔油或殘渣過濾措施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周圍無市政管網的,廢水處理達到相應的排放標準后排放。餐飲店要安裝有效的油水分離器等油污分離設施,按照設計要求定期由有資質的專業回收企業對分離出的油污進行回收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