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大對排污企業的威懾力,我國也吸取國外經驗,對污染超標企業采用按日連續處罰的制度。并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經2014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適用范圍、實施程序、計罰方式、附則5章22條,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按日連續處罰名詞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出答案。
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是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需要
新《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前,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處罰額度嚴重低于企業的防治污染成本和違法生產收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現象普遍存在。這導致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引導下,寧可選擇違法,承擔相對輕微的法律責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 的法定義務。這成為環境違法案件頻發、違法排污企業屢罰屢犯的一個重要原因。當環保部門的處罰不能對環境違法行為構成有效震懾時,企業對環境保護工作便不會高度重視,環境違法行為也不能得到及時糾正。為解決這一問題,在總結和借鑒國內外已有經驗的基礎上,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即按照違法排污行為拒不改正的天數累計每天的處罰額度,違法時間越長,罰款數額越高,從而實現過罰相當,有效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達到督促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目的。
二、按日連續處罰制度打破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的限制
對違法排污企業來說“罰無上限”,這無疑是一把高懸的利劍。然而,由于按日計罰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各級環保部門普遍缺乏操作經驗,迫切需要制定具體辦法,規范適用范圍、實施程序和計罰方式等,使按日連續處罰真正成為環保部門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有力武器和督促排污者自覺履行環保主體責任、改善環境的強有力手段。
三、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按日處罰一方面應當適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另一方面又有著不同于一般行政處罰的特殊程序和要求。特別是由于按日連續處罰是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嚴懲重罰,關乎排污者的切身利益,因而更應保證其實施的合法性和規范性,充分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按日連續處罰之前,一些地方性法規已經做了有益探索,但這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相互之間有很多不同。如《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環保部門可以對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為實施按日累加處罰,《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則規定適用按日計罰的環境違法行為種類,既包括排污者未取得(臨時)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臨時)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等違法排污行為,也包括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投入試運行等不一定涉及排污的違法行為。《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未規定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則明確規定按日計罰的每日罰款額度為一萬元。
為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有必要對各地環保部門按日連續處罰的實施加以統一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