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第十五水質凈化廠特許經營項目(重)澄清通知01號
昆明市第十五水質凈化廠特許經營項目(重)澄清通知
01號
各位投標人:
昆明市第十五水質凈化廠特許經營項目(重)在招標過程中,針對投標人提出的問題,澄清答復如下:
1.根據招標文件,本項目特許經營期為40年,包括建設期3年、運營期37年。目前,建設期剩余1年,在剩余的建設期完成建設任務。而特許經營協議中顯示本項目約定完工日為2026年12月31日。綜合上述兩條內容,請問本項目計劃開工日期是否為2026年1月1日?
答:計劃開工日期為2026年1月1日,最終以實際簽訂的合同為準。
2.工程量清單單位工程“電氣安裝系統”中,清單序號第649-658項均為電纜頭,但單位為m,應否修改為“個”?
答:修改為“個”,詳見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單。
3.招標文件第60頁,“注:附擬派施工項目經理的注冊證書、執業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身份證、勞動合同或社保證明、業績證明材料(若有)原件掃描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訂)第十三條之規定,如投標人提供的施工項目經理為投標人本單位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人員,且提供投標人或其分公司與擬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分公司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社保證明材料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答:滿足。
4.招標文件第5頁第一章招標公告第3條投標人資格要求第3.7款支持民營企業參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3〕115號),本項目屬于《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的特許經營新建(含改擴建)項目清單(2023年版)》范圍內項目,民營企業應當參與,且民營企業(符合《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第1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35%(按投標文件格式簽署承諾書)。”,其中《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24年第17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民營企業通過直接投資或……以適宜方式積極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外商投資企業參照民營企業適用前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