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全過程咨詢招標公告
1. 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 (項目名稱)已由容城縣改革發展局以《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7號)、《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8號)、《容城縣改革發展局關于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容改發投資字[2025]39號)批準建設,項目業主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建設資金來自 財政資金 (資金來源),項目出資比例為 100% ,資金落實情況為 已落實 ,招標人為 容城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招標代理機構為 中鋼招標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全過程咨詢 進行公開招標。
2. 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2.1建設內容: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廊建設項目:本項目新建綜合管廊約3.56公里:管廊采用雙艙矩形斷面,局部頂管采用圓形斷面。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管廊基坑工程、結構工程,同時配套電氣、自控、通風、排水、消防和支架等附屬設施。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建設項目:本項目建設規模為城市次干路,設計速度40km/h,紅線寬度為26m/28m/30m,雙向四車道,長約3.5292km。建設內容包括道路工程、橋梁工程、交通工程等。
雄安新區和平路(大水大街-津海大街)地下管網及設施建設項目:本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給水工程、再生水工程、熱力工程及管線遷改工程等。
建設地點:位于雄安新區容城縣和平路,西起大水大街東至津海大街。
2.2最高投標限價:
本項目最高投標限價為1524.06萬元。
2.3服務期限: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項目缺陷責任期結束為止。
2.4招標范圍:
1)項目管理服務范圍:項目施工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結算階段、決算階段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的項目管理等工作內容。
2)監理服務范圍:本項目所有建設內容的監理服務工作。
3)全過程造價咨詢范圍:施工圖預算編制及核對,合同有關價款內容審核,材料設備市場詢價及控制,項目施工階段工程計量和支付等過程跟蹤服務,設計變更及簽證的造價審核與控制,竣工結算的審核及配合竣工決算等內容。
2.5標段劃分:本項目不劃分標段。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1)資質最低要求:工程監理綜合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監理甲級資質。
(2)業績最低要求: / 。
(3)項目負責人最低要求:
①項目管理負責人: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
②總監理工程師:a.具備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市政公用工程專業),注冊單位與投標人一致;
b.具有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
c.近兩年內(從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倒算兩年,以竣工或完工驗收時間為準)至少具有一個以總監理工程師身份負責的已完工的市政公用工程監理業績;
d.在工程建設領域無不良行為記錄;
e.自投標文件遞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
③造價負責人:具有高級及以上職稱,具備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并注冊于本單位。
項目管理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造價負責人不得為同一人。項目總負責人由項目管理負責人擔任。
(4)信譽要求:
①本項目對被雄安新區 / 機構評為嚴重失信企業且正處在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期內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②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項目招標人評價為履約不合格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③本項目對近2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項目招標人實施的項目中存在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拒不簽訂合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④本項目對近3年內(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達到 / 次或累計罰款 / 元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⑤本項目對因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或者因串通投標、轉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正在接受雄安新區政府有關部門立案調查的投標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決性懲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規禁止的情形:
a.投標人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b.投標人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
c.投標人單位負責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的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
d.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e.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f.投標人為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g.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h.投標人與同一標段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的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i.投標人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區投標資格;
j.投標人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k.投標人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