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提高城市污水處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和《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區規劃區域內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以及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和從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應當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已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和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對實行事業單位管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暫按照行政事業性質收費統一征收,由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污水處理廠的運行和維護;對于實行企業管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環保局負責市城區規劃區污水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市財政、發改、水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市環保局共同做好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發改、財政部門提出方案,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應依法舉行價格聽證會。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規定備案。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根據污水處理產業化發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處理運營單位平均成本、排水設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會承受能力、財政收入狀況,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政策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市環保局可以委托供水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收取污水處理費,供水企業或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規定及時將污水處理費上交市財政專戶,全市統一使用市財政部門規定的污水處理費票據。
第九條 使用自來水的排水戶,由各供水企業每月在收取自來水費時同時代為征收,按照用水量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各自來水供水企業和市環保局根據其供水區域及管轄范圍負責日常征收工作。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單位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征收的污水處理費足額解繳市財政專戶。過時未繳的按應繳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二條 市財政按照實際征收污水處理費總額的3%給征收單位支付代征手續費。
企業生產經營繳納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可列入成本。
第十三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及解繳程序和方式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用于以下事項:
。ㄒ唬┫虺鞘形鬯幚斫洜I企業支付污水處理服務費;
。ǘ┪鬯幚砥髽I的處理設施、設備、企業內排污管網系統,日常維護管理等相關建設、運行和維護;
。ㄈ┲Ц洞魇掷m費。
。ㄋ模┡潘O施新建和改造需要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顚S茫魏尾块T、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實行預決算制度。當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決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處理費使用預算,由市水務局提出,經市財政局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發改、財政、環保部門對污水處理企業的污水處理成本和質量進行定期監審,監審結論應當作為撥付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未按照規定標準、期限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市環保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保障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做到達標排放。污水處理企業未能達標排放的,由市環保局依法予以處罰;對擅自停止運行或者未達標排放的,由市環保局提出建議,由市財政局停止撥付或者扣減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话匆幎ǚ秶蜆藴适杖〕鞘形鬯幚碣M的;
。ǘ┙亓、擠占、坐支、挪用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ㄈ┥米詼p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ㄋ模┎话匆幎ㄓ猛臼褂贸鞘形鬯幚碣M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從2012年7月1日起到2017年6月30日止。



